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凯发网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1、域内驰名的原则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 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2、案情需要的原则

 

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 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

 

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3、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 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性。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该商标的度会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在下次需要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时候,如对方提出异议,仍然需要再次认定,只是过去的认定可以作为参考,有利于新认定的成功实现。

 

因此,若要保持驰名商标的效力,企业必须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断开拓市场、重视企业品牌形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益,哪怕是件不值一提的维权记录,都将成为“受保护的材料”为再次认定驰名商标作出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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